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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本政策|三级定点医院|二级定点医院|一级定点医院|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房


就 医 购 药

    参保人员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自主选择到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并结算。

◆  定点医院就医:
——门诊:参保人员本人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意一所医院的医疗保险窗口挂号(挂号费自付)后就医,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院取药或到定点药店购药。门诊医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

—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III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患者,需持近2年的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并核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在选定的一所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个人帐户基金全部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70%(退休人员区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 —住院:在定点医院住院,需交起付标准及予交个人承担比例部分(见下表),并将《医疗保险证》、IC卡交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所住医院等级支付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出院时,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保险证》、IC卡归还本人。

◆  住院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起 付 标 准

300元/人次 600元/人次 900元/人次
个人承担比例 在职职工 8% 10% 15%
退休 5% 7% 12%
预交金 420元 900元(区800元) 1500元


    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病、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个人承担比例不变。

— —治疗型家庭病床:癌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巨具备建立家庭病床条件者,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可由二、三级定点医院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治疗型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60%(退休人员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70%)。

◆  转 院:
    需转院治疗的患者,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在市内逐级转院。从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高等级医院收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高等级转低等级按重新住院处理。

◆  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 —门诊:由个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 —住院:急诊、急救住院,需在 3个工作日内到ItJ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单位按季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  外地就医.
— —参保人员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应就近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个人负担25%,由单位按季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 —参保人员工作或居住在外地:应在市医保中心认可的当地医院就医,由单位按季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  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药店自行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院盖章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目录》内的处方药。所需费用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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